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的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青海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择优定标原则,以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二章 招投标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标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标工作。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全校招标工作的协调与管理。二、审定学校有关招标投标相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工作规程。三、负责审批招标项目,确定招标办法,审定招标文件。四、审定评标工作组、专家组成员的组成。五、主持学校招标大会和评标会议。六、确定招标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公布评标结果。七、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负责定标。八、监督项目合同的签订。九、表决违纪违法违规的定标结果,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十、部署落实校党委、校长办公会重大招标投标决议。
第四条 校招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学校招标工作的日常事务。其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二、在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学校招标的日常性事务。制定学校有关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工作规程。三、审查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合同书,制定评标办法等各类与招标工作有关的规章制度。四、发布招标公告,接受投标报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对参加投标的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审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五、组织校内招标活动的开标、评标会议,发布中标信息公告。六、负责组建学校评标专家库,并负责组织推荐评标专家。七、负责学校招标活动及有关的招标文件、中标合同、会议记录等资料的整理、卷宗建立与归档。八、协助纪检监察部门规范校内招标投标活动的廉政准入机制,按受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质疑和投诉。九、协同纪检等相关部门对招标人及其业绩进行实地考察。十、完成学校招标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五条 根据《青海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招标项目类型实行归口管理。仪器设备招标项目申报由实验管理处负责;基建及修缮招标项目申报由基建处负责;公共服务设施招标项目申报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其他招标项目由招标领导小组根据项目类型确定归口负责单位。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此办法制定相应的申报工作流程。
第三章 招标的方式及范围
第七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主要有: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三、可竞争性谈判(邀请议标),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两家单位就招标项目进行谈判的招标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学校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法人或其它组织中确定不少于三家单位,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中标单位的招标方式。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一、学校自筹资金、政府贷款、组织和个人捐款等购置各类仪器设备、大宗物资、软件等。二、省财政批复的分散采购项目。三、图书资料、保险、物业管理、经营场所承包、门面房出租、仪器设备定点维修单位的确定等。四、若仪器设备采购或批量采购单笔价值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时须报政府采购中心招标;财政预算在二十万(含二十万)以下的基建、修缮或装饰等工程项目由校招标办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五、凡使用学校自筹资金、政府贷款、组织和个人捐款等,投资预算在一百万(含一百万)以上的基建、修缮、装饰等工程,以及勘察、设计、监理合同估价在五十万以上的,校招标办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基建项目投资预算在一百万元(不含一百万元)以下五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学校招标领导小组组织招标。
第四章 纪律与处罚
第九条 须在本规定范围内实行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财务部门不予支付该项目的各种款项。
第十条 本校指标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学校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故意损害学校利益的; 三、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单位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接受投标单位的回扣或有价证券等不上交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 违规违纪处理: 一、属校招标领导小组成员或专家组成员责任的,当次招标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直接责任人的招标成员资格。 二、属投标者责任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取消该项目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参加我校的各种招投标活动。 三、对违纪者,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原学校或部门制定的有关招标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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