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国有资产出租(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有效利用存量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6〕134号)、《青海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青财行字〔2006〕1091号)、《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青财资字〔2011〕1498号)和国家有关制度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出租,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将其依法占有或使用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资产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以合同约定的方式,交由其他法人或自然人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三条 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省财政厅运用公开招租的方式对出租资产的活动实施集中管理,建立符合政策法规和单位资产出租运作机制。
第四条 各单位资产出租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保证正常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各单位资产出租遵循公开招租、运作透明、制度约束的原则。
第二章 出租资产的范围和权属关系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下列暂不需用或闲置资产纳入出租资产管理:
(一)土地使用权;
(二)房屋建筑物;
(三)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四)公共服务设施;
(五)其他资产。
第七条 依据校内各单位部门预算资料和出租资产数据,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合同计划财务处建立包括出租资产的类型、数量、具体坐落位置、购置年限、已签订的合同期限、承租人资料等信息的数据库,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建立实时更新出租资产项目库和相关台账的工作制度,对各单位出租资产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
第八条 各单位资产出租原则上不改变资产的原产权、使用权归属关系。对确需运用无偿划转、有偿转让等方式改变产权、使用权归属关系的资产项目,报学校审批。经学校同意后,报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审批、划转或转让。
第三章 出租(借)资产管理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出租(借)资产,应当事前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一)出租资产的申请;
(二)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及现运行状况;
(三)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条 学校同意出租的资产,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附报以下材料:
(一)出租资产的权属证明;
(二)资产价值证明,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等;
(三)出租土地、房屋建筑物的,应当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座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四)近期的会计报表和相关资料;
(五)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校内各单位申报的资产出租申请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初步审查,必要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或进行论证,提交学校审批。
第十二条 出租资产面向社会以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人,申请单位与承租人签订资产出租合同。
第十三条 资产出租合同文本格式按省财政厅制定的文本进行。资产出租合同载明出租期限、出租资产的用途、租金数额、租金交付时限、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条款。学校资产出租合同期限一般为1年,特殊情形最长不得超过3年,到期终止,不自动续期。
第十四条 资产出租合同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启动新一轮招租程序,面向社会公开竞租。学校决定对承租期满不再出租的资产,申请单位负责办理清退事宜。
第十五条 申请单位租金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入,须由申请单位全额上缴学校指定的账户,由校计划财务处统一上缴到省财政专户,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每年7月31日前,由资产出租单位将下一年度资产出租收入计划上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中心,经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审核,并将全校资产出租收入汇总后报校财务处统一纳入下一年度收入预算。
第四章 管理主体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借)管理由国有资产管理中心代表学校进行统一管理,校内各出租资产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出租资产的管理。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承租的资产,对出租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并在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出租资产的使用状况进行单独反映。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出租资产事项的审核申报工作,承担省财政厅授权或委托承办资产出租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于每年3月3 1日前向省财政厅报告出租资产管理和使用状况情况。
第十九条 资产出租(借)单位职责
(一)出租(借)资产的申报;
(二)组织实施资产出租(借)程序;
(三)监管资产运行状况、增值保值情况、安全完整情况;
(四)按时上缴资产出租(借)收入,填报有关报表;
(负责解决资产出租(借)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须高度重视出租(借)资产的管理,认真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学校将采取终止出租、收缴租金收入、扣减当年本单位经费预算等措施,并通报处理结果。违规出租,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视情节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资产出租(借)管理适用本办法。农林科学院、畜牧兽医科学院、附属医院、昆仑学院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院实际制订本单位资产出租管理办法,报学校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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