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减少公共财产损失,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发展,以及正常的教学与工作生活秩序,明确各有关职能部门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职责,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协调、符合青海大学实际的应急机制,增强各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观念,高度重视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师生员工身体健康严重损害、直至死亡,或是公共财产受到损失以及学校声誉受到损害的事件。
第四条 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由校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校党委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负责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各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要及时通报信息、沟通情况,在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追究、反映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共同协作。
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提高应急救援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切实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三是坚持应急保障的原则,切实保障水、电、通信信息网络医疗服务、交通运输等生命线的正常运转和应急能力;坚持制度保障的原则,校学生处、团委、保卫部门、后勤服务中心、医疗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建立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保制和制度保障体系,促使应急救援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规范有序、有条不紊地进行;坚持对口管理的原则,依据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地点等,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前期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坚持全生员工积极参与的原则。
第七条 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一系列预演活动,其所需的物资、人员等由学校提供,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八条 鼓励、支持各职能部门与校外相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交流与协作。
第九条 各职能部门应当建立严格可行的突发事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应急处理工正常进行。
第二章 预案、响应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各部门应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纪法规、形势政策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密切注意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了解和解决师生员工反映的实际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增强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 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在落实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的同时,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确保现有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班级安全委员、义务消防员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预案的规定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要根据预案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器械等物资的必要储备。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力量主要有校保卫部门、学生处、团委、各部门负责人、后勤服务中心、医疗服务中心、班级安全委员、义务消防员和志愿者组成。
第十六条 结合我校实际,突发事件分为三大类:第一类为灾害性事件,指火灾、爆炸、中毒(食物和职业中毒)、传染病(各类疫病)、地震、汛情、危险物品扩散(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第二类为政治性事件,指境内外敌对势力及邪教分子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和手段对高校的渗透,实施分裂和策反的行为活动;集体性围攻领导、上访、请愿、张贴大小字报、网上发布(下载)有害信息、罢课、集会、上街游行示威活动等;第三类为重大刑事及治安案件。
第十七条 应急响应坚持以归口管理为主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种类、性质、地点、时间等分为三级。
第十八条 一级应急响应。教学、科研、实验等教学第一线部门或个人发现突发事件潜在隐患或发生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职能部门,并及时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上作,履行职责,消除潜在隐患,控制突发事件的恶化和蔓延。
第十九条 二级应急响应。保卫部门、学生处、团委、后勤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及时报告校主管领导,决定是否启动预案,保障信息畅通,随时掌握却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在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协调组织下,积极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三级应急响应。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统一指挥、统一部署,调动所有救援力量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并决定是否响应升级。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个人发现有突发事件隐患的,必须在l小时内向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部门和个人必须在半小时内直接向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办公室立即向校党委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学校在接到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司法等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五条 学校突发事件报告、举报地点及电话: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保卫处),外线5311350、5310426,内线1350、4426。
第二十六条 学校突发事件由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上级部门或校区及时报告或通报对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措施等信息。信息通报应及时、准确、全面。
第四章 应急处理
第二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校党委主管领导、分管领导要亲赴现场,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保卫人员、学生安全委员、义务消防员必须迅速赶赴现场,按照分工与现场正在开展自救行动的人员一同制止事态的蔓延和发展,力求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水平。
第二十八条 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对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并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校党委主管领导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应急预案分案。
第三十条 校保卫部门具体负责突发事件的调查、核实、确证、控制、协调和防治工作。各有关部门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紧密协作。
第三十一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校有关部门应当保证突发事件所需物资的供应与使用,校办要保证通讯畅通;后勤服务部门在做好物资、人员及时运送的同时,做好生活服务保障,保持后勤服务保障线的畅通。
第三十二条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责令保卫处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对校园进行封闭。
第三十三条 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和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令,后勤服务中心,可以对电、食物和水源进行必要的控制;保卫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等必须采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 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指定的专业人员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子以拒绝。
第三十五条 突发事件无法控制或控制不了的,除按本预案规定时限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按指示处理外,可请公安司法部、相关部门协助处理或强制执行。
第三十六条 第一类灾害性事件(死亡、重伤、中毒、火灾,水灾、传染病等)发生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组织师生员工迅速脱离危险区或进行安置转移。保卫部门封闭并保护好现场,在医疗服务中心进行紧急救援的同时,按程序上报并通知公安司法部门。
第三十七条 在发生政治性突发事件如反动传单、非法宣传品、大小字报等情况后,校保卫部门要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处置,并报校主管领导,对师生罢课、罢教、上访、集会、游行示威等,发现苗头后要及时与各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防止事态恶化蔓延,并及时上报校领导。保卫处处于紧急状态,随时按照校综合治理委员会的指令采取行动。
第五章 义务与职责
第三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发现的突发事件的隐患和已发生的突发事件,有责任和义务按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三十九条 突发事件发生时,现场所有人员都有维护稳定以及开展自救、抢救人员和公共财产等义务。
第四十条 全校师生员工有义务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四十一条 校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院系(部)、各部门综治领导小组成员、各部门负责人、班级安全委员防员,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部门和个人,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表现积极,做出贡献的单位或人员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在年终考核、职务(称)晋升中给予倾斜。
第四十三条 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四十四条 对突发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你行政处分,性质十分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校有关部门未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部署完成实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物资的供应、运输和储备的;不履行应急处理职责的;不子配合,阻碍干涉的;玩忽职守、失职、读职的,对主要负责人给子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人员,给予降级降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须追究法律责任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煽动群众、扰乱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从重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校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职责,报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 根据本预案突发事件的种类,各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案,或根据本预案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九条 根据形势与政策、学校的发展与实际,由校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修订补充和进一步完善工作。
第五十条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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