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高〔2015〕33号
青海省教育厅
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1号)
青海大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青海大学章程》,经青海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评议,2015年6月19日青海省教育厅第六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你校及时发布、广泛宣传学校章程,充分发挥章程作用,将章程作为依法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促进依法治校和科学发展。
青海省教育厅
2015年6月25日
青海大学章程
序 言
青海大学是一所教学研究型综合性大学,始建于1958年。1997年与青海畜牧兽医学院合并;2001年青海省农林科学院、青海省畜牧兽医科学院、青海财经职业学院整建制划归,成为省内重点建设、清华大学对口支援高校;2004年与青海医学院整合组建新的青海大学,成为青海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08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行列;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提升综合实力工程”,成为国家重点建设的十四所中西部高校。
青海大学遵循“自信、严谨、开放、有为”的办学理念,秉承“志比昆仑,学竞江河”的校训,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实施“人才强校”核心战略,努力将学校建成有特色、高水平的现代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青海大学,简称青大;英文译名为“Qinghai University”,缩写为“QHU”。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宁大路251号,实行多校区办学。在办学过程中并入学校的机构,均为学校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行开放办学。
第四条 学校是青海省人民政府(以下称:举办者)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名称以及终止,须经举办者批准。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依法保护和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学校履行法律、法规和举办者规定的义务,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
第五条 学校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要、办学实际和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宏观政策,自主选聘和引进人才,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自主确定内部收入分配,自主建立绩效激励机制;
(三)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校内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及受捐赠财产,自主编制经费预算;
(五)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设施建设;
(六)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与境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由学校自主决定和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青海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进教授治学,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倡导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其他类型教育,保持适度办学规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校实行秋季、春季、夏季三学期制。
第八条 学校以工、农、医、管四大学科为主干,其它学科协调发展,设置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理学等学科门类和相关专业。
第九条 学校坚持“做强工学学科、做精医学学科、做优农学学科、提升经济和管理类学科、积极发展新兴交叉学科”的学科发展思路,立足青藏高原、服务青海、面向全国,突出三江源生态保护、盐湖化工、高原农牧业、高原医学、藏医药学等特色和优势学科,培养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二章 治理结构和组织框架
第一节 决策机制
第十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的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2/3以上党委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党委委员人数的1/2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青海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和执行党的纪律的职能部门,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协助学校党委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检查、处理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设立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行使职权。
举办者任命学校校长、常务副校长、副校长和其他必须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在对口支援模式下,校长由清华大学推荐,举办者任命。
第十六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突出办学特色、提升办学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共青团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1/2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节 学术治理
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依法或自主设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以及其他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各委员会组织机构按其相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全面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以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学科、专业及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校学科、专业设置;
(三)审议学校科学研究规划以及重大学术交流合作计划;
(四)审议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与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五)审议决定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科学研究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六)审议决定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和科学伦理规范;
(七)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八)评审学校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九)调查学术不端行为,提出处理意见,裁决学术纠纷;
(十)对学校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的制定提出咨询意见;
(十一)对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使用以及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和资金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二)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对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依其章程选举,由校长聘任。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委员由各学院和学校直属的科研机构推荐、选举产生,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应以实到人数的2/3以上赞同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应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下开展工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遴选,实行任期制。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规划及有关政策,审定各类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研究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四)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和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争议有关事项;
(六)评议审核学校新设学位授权点的申报工作;
(七)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其日常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实行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基层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指导下,参照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群众组织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机构,由现任校领导、原任校领导代表、资深教授代表等组成,按照其相关规程对学校的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其他机构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成立相关工作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可依法与其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主体签订合作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技术转化、社会实践等。
第三十一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或与学校有附属关系的附属医院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和管理,接受学校领导和监管。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等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科学院或直属系(以下简称: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校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部、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等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职权,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基本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权是: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及其他学术活动;
(三)制定学院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
(四)提出设置学院的内部机构方案,并报学校审批;
(五)制定学院教职工的业绩考核、奖励和分配方案;
(六)负责学生的教育、培养与管理,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做好就业指导工作;
(七)在学校授权的范围内,管理并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其他资产,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八)履行学校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教育方针和学校决定在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学院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本学院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或其他教学科研机构的党政负责人实施任期制。
第三十七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决策机构,党政联席会议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其议事规则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置教授委员会作为本单位最高学术机构,教授委员会作为教授治学和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统筹行使对学院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充分发挥教授治学的作用。
教授委员会根据章程开展工作,分别向校学术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和办学需要,经学校研究批准可设置或撤并下设的学系、教研室、研究中心(院、所)等内设机构。
第四章 教职工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管理及服务工作的需要,合理设置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岗位等级控制,不断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同时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对新进工勤人员逐步推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稳定及合法权益;
(二)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
(三)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四)勤奋工作,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工培训制度,促进教职工个人发展。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制度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的教职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机构,受理教职工申诉有关事宜,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申诉,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十一条 名誉教授、讲座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专职科研人员、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学术访问、进修活动期间,依据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五章 学生
第五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三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校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术道德,尊敬师长,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稳定;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以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为学生提供并完善学业发展、职业规划、就业创业、身心健康和生活保障等服务,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颁发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九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或授权成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学生社团按相关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设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和解决学生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程序等事项,按照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各类相关规定,该类受教育者依照相关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不断完善生均拨款制度,建立生均拨款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提高学校的经费保障水平,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支持学校完善成本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学费标准并动态调整。
第六十三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
学校积极拓宽办学经费来源,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多渠道筹措教学、科研经费等事业发展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学校依法使用办学经费,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审计监察制度和内部财务监督制度,确保资金安全运行。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财务工作;学院(研究院、中心)经费使用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
学校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审核批复后的预算方案。
第六十五条 财政拨款、办学收入、社会捐赠等财务信息,学校依法在校园网予以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校每年开展教育经费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考评情况专报举办者及相关部门。
第六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保障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公共服务体系,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文献、档案管理、网络信息、后勤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十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十二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七十三条 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市场办学机制,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为构筑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地方政府、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以及企事业单位等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以及地方和区域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发起、组织、参加或退出国际和国内有关教育或科研的联盟和合作组织,搭建协同创新平台,促进学校与社会发展。
第七十六条 学校全力推进清华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和华东理工大学等高校对口支援工作。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多渠道开展国际教育科研合作,推动国际化发展。
第七十七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照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工作,争取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拓展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七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并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汇聚校友力量,共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八十条 学校校训为“志比昆仑、学竞江河”。
青海大学校训彰显地域特色,其寓意为立德立志如莽莽昆仑崇高俊逸、超凡脱俗、志存高远、德艺双馨;求知求学如长江黄河奔流不息、百折不回、汇纳百川、源远流长。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色彩为蓝、白、红。图形以“青海大学”的英文首字母“Q”和“U”为结构中心。正上方有“青海大学”中文字样,正下方为环形英文“QINGHAI UNIVERSITY”大写字样。红色图案犹如初升旭日,象征朝气蓬勃、蒸蒸日上;蓝色图案形同飞翔之鸟,寓意展翅高飞、鹏程万里。
学校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学校横式中文标准字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八十二条 校旗为蓝色、白色长方形旗帜。蓝色旗帜中央印有白色学校徽志与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白色旗帜左上角印有学校徽志,中央印有蓝色横式中英文标准字校名。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歌为《青海大学校歌》。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七月第三个星期日。
第八十五条 学校官方网址为http://www.qhu.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需提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青海省教育厅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在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办学活动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时,应对章程进行修订。章程修订由校长提出,修订程序同制定程序。
第八十七条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基本制度,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自青海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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