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位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在本校完成学业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评定授予所学专业相应学科门类学士学位。
第二章 授予条件
第三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应坚持强化思想政治要求、综 合素质和能力全面考核的原则。对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素养;
(二)具有正式学籍,在允许的修业年限内,达到专业培养方案各项要求,完成各教学环节规定的任务,取得相应的学分,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历年课程、各实践教学环节、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要求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
第四条 学生应征入伍或服役期满退伍者,已达到毕业条件,但未达到第三条第三款要求,经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犯国家刑律,受到刑事拘留及以上处理者;
(二)毕业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文、买卖论文者;
(三)未达到第三条相关要求者;
(四)其他不适宜授予学位的情况。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因处分取消学士学位评定资格者,在解除处分后可向学校申请学位授予,申请通过者可在一年内申请恢复学士学位评定资格。
第七条 学校鼓励学生辅修专业并申请学位。在取得本专业学位的前提下,申请辅修专业学位的学生,在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且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毕业学分后,可申请授予青海大学辅修专业学位证书。学生完成辅修专业所有学分,达到辅修学位授予要求,但第一学位仅因考试成绩未达要求者,可按延期授予学位对待,在规定时间内获得第一学位后可申请授予辅修专业学位。
第三章 组织和授予流程
第八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学位授予相关工作,各院(系)成立学位分委员会,负责院系学位授予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逐一进行审核,初步审议和拟定本院(系)授予学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对拟定的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原因。
第十条 教务处对院(系)提交的学生名单进行复审后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审定,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
第十一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布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向学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授予和不授予名单进行学士学位证书备案、管理和报备工作。
第四章 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保证质量、公正合理。
第十四条 已获得学校学位的人员,如学位论文存在购买、他人代写、剽窃、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依法应予以撤销的情形,由学校按照相关程序撤销授予的学位,不再接受其学位申请。
第十六条 相关工作人员严禁信息造假、虚报、漏报,凡发现有违反相关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纪律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复议与申诉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授予学位的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在授予学位15个工作日内向学位评定委员会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学校不受理学位申请、作出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的决议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决议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学校应在自收到申诉或者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复核决定仍不同意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在我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华侨、港澳台学生的学位授予工作,原则上参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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