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2022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行为规范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己,遵纪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育部教学[2005]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以下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学生是指已取得青海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含延长学制学生)和研究生、处于入学资格复查阶段的全日制本科新生及研究生。
第三条 对学生违纪处理时,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应用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校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除开除学籍以外,自宣布处分之日
起,期限为12个月(毕业生从处分决定之日至毕业时止)。到期后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报学校有关部门审定后,可解除纪律处分。解除处分后,学生在校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六条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论发生何种违纪行为,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对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本规定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参照有关条款或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减轻处分:
(一)在违纪未被发现前,能主动认识错误,向学校主动如实反映事实真相,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在学校了解调查时,认错态度端正,检举、揭发他人者;
(三)在违纪过程中,主动终止违纪行为并有效制止事态发展者;
(四)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对违纪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无悔改表现或者串通作伪证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当事人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校期间已受过纪律处分者;
(四)在群体违纪事件中组织、策划或者起主要作用者。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收容、拘役、判刑等),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刑事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二条 对利用信息技术领域进行违纪活动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用他人网络账号与密码的,根据造成影响的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网络非法营利的,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参与网络(电信)诈骗或从事非法交易及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蓄意制作或传播病毒、垃圾邮件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四)破坏校园网络安全防卫系统,攻击、破坏公共网络服务设施的,非法进入网络系统,窃取、篡改信息数据的,破坏公共信息系统的,视其情节及造成的后果,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登陆非法网站,浏览、制作、编造、传播非法图像、文字、视频、音频等信息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不得在宿舍内摆放、悬挂、张贴任何宗教用品。一经发现给予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强迫、诱导他人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从事封建迷信活动,或成立、加入邪教、传销及其他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非法组织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禁止以任何形式(含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饮酒、酒后滋事,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不许饮酒,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
(二)对酒后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直接参与打架,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参与打架斗殴,但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参与打架斗殴,并造成他人伤害的,除赔偿相应医疗等费用外,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持械滋事、打架或故意为他人滋事、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鼓动、策划、纠集、指挥打架或群殴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用言语促使打架事态恶化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故意为他人作伪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 对抢夺、敲诈勒索、偷盗、诈骗公私财物、窝藏赃物者,未构成刑事立案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制毒、贩毒、吸食(注射)毒品或持有、储存、运输毒品,引诱、强制他人贩毒、吸食(注射)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或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规使用电器或明火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损失或危害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构成刑事立案的,除赔偿损失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在学习、实验、教学实习中违反纪律或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设备(设施)损坏或事故者,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还需赔偿相应损失;
(三)违反学校组织的各类校内外会议、比赛、竞赛、集体活动或社会实践纪律,干扰活动正常开展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破坏校园绿化环境和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相应损失外,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藏匿管制刀具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损坏(挪用)应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者,或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应急值班电话,扰乱学校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恶意撕毁或篡改学校通知、通告等,视其造成的影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隐匿、毁坏、私拆他人物品或邮件者,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处分;
(九)偷拍、公开他人隐私或以各种形式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十)蓄意侮辱、诽谤他人或传谣、造谣、发布不实信息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散步反动内容、煽动闹事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违反或扰乱校园门禁、食堂、图书馆、运动场所、教室及其他各类公共场所管理规定或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作息制度或在宿舍内进行与学习无关的活动,对他人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应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二)使用或持有煤油炉、酒精炉、液化气灶、电热棒、电夹板、电热毯等器具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险火灾,未构成刑事立案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构成刑事立案的,除赔偿损失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擅自调换、占用、出租、出借学生宿舍、床位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将易燃、易爆、有毒或具有感染性物品带入学生宿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严禁学生在校期间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八)有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私自在校内外租房住宿、通宵上网、夜不归宿等学生,一经查实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卖淫、嫖娼、聚众淫乱,或组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性交易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擅自组织或参与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无故旷课、违反学习纪律、考试纪律者依据《青海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青海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青海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冒用学校、他人(组织)名义,或违反诚信原则,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产生严重后果或给学校或他人(组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紧急状态情况下,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不听劝阻,擅自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自离开学校或逾期未返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各类信息填报及健康监测过程中,错报和漏报个人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瞒报、谎报个人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证明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拒绝隔离或擅自解除隔离或在隔离期间不遵守管理要求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私自组织聚集性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或组织、教唆、煽动他人实施抵制校园管控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或不配合学校工作人员进行进出登记、健康监测、证件检查及其他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网络上发表、评论、转载不利于紧急状态情况下校园管理的言论、图片、音频及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利用网络散布谣言和不实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九)违反校园门禁、宿舍、食堂及其他各类公共场所紧急状态情况下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章 处分管理权限和处分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一)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二)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院(系)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生隐私的除外)并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学生工作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无异议后行文,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学校有关部门;对于院(系)与院(系)之间学生的违纪必须上报学校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处理;
(四)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生隐私的除外),并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报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研究同意后将处理意见报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行文;
(五)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院(系)听取学生代表意见(涉及学生隐私的除外),并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报学生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行文,并报青海省教育厅备案;
(六)学校对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必须出具处分决定文件(包括处分等级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由学生所在院(系)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在决定处分文件上签字;
(七)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八)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必须在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 受处分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根据《青海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提出申诉。学生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青海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对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青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2017年7月修订版)》同时废止。本条例由青海大学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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